专家观点 | 李志生教授发表题为“人大债务监督法制化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释放”的主旨演讲

发布时间:2026-07-24浏览次数:11文章来源:经济学院新版中文网站

近日,在第五届中国金融前沿学术论坛上,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李志生教授发表题为“人大债务监督法制化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释放”的主旨演讲。演讲围绕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人大债务监督法制化和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定价机制展开,重点讨论正式制度约束如何推动隐匿债务风险显性化,并进一步影响债券融资成本和债务资源配置效率。

李志生教授发表演讲


李志生教授首先从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现实背景切入。他指出,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券成为我国实施更加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然而,随着债务规模持续扩大,部分地区在专项债项目管理中出现项目虚假包装、资金用途调整随意、收益测算不实等问题,不仅降低了债务资金使用效率,也削弱了财政政策执行效果。

围绕政府债务治理机制,李志生教授指出,市场约束往往因刚性兑付预期而被削弱,行政监管也因嵌入政府内部体系而独立性有限。相比之下,人大债务监督通过制度化、程序化和可问责的外部监督,有助于提升债务管理的监督效能。关于人大债务监督的制度演进,李志生教授指出,自2014年新《预算法》施行以来,各地相继修订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政府债务监管纳入人大监督范围,推动了地方债务监督法制化。

李志生教授进一步介绍了研究的核心发现。研究表明,人大债务监督立法显著促进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释放,提高了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成本,但这一效应主要体现在专项债上,对一般债影响并不显著。其原因在于,一般债主要依赖地方综合财政实力,信息结构相对宏观;而专项债与项目管理紧密相关,风险隐匿空间更大,人大债务监督更容易改变其信息环境,促使市场重新评估债券风险。

关于作用机制,李志生教授指出,人大债务监督立法通过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强化预算约束刚性,压缩了地方政府风险隐匿空间,有效抑制策略性打包和项目用途变更行为,使原本未被充分计价的风险在债券发行阶段得以及时暴露并进入市场定价过程。异质性分析表明,在财政基础薄弱、专项债管理水平较差的地区,风险释放效应更加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监督立法虽然整体推高了融资成本,但增强了融资成本与地方财力之间的匹配程度,提升了债券定价效率和债务资源配置效率。

最后,李志生教授强调,融资成本阶段性上升并不必然意味着债务治理失效。在存在信息隐藏和定价扭曲的市场环境中,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恰恰是推动隐匿风险显性化,使市场定价向真实风险水平回归。该研究揭示了中国特色监督制度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修正定价扭曲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独特价值,也为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重要经验证据和政策启示。


图文 | 金融学系

责编 | 马艺丹

校对 | 麦嘉杰

初审 | 区昕然

复审 | 陈创练

终审发布 | 何凌云 蒋海

(来源: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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