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26条金融措施”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制度优势

发布者:余璐尧发布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1369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26条金融措施”),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具体措施。该《意见》推出后,有助于粤港澳大湾区在金融合作、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等领域进一步提升协同性,加强金融对于大湾区建设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引领作用。从主要内容来看,“26条金融措施”是对2019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金融部分的进一步细化,并且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制度优势。

粤港澳大湾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货币、三个关税区、三种管理体制”的制度环境,使它与其他湾区存在明显差异。其他湾区一般不具备粤港澳大湾区这种“国内跨境”特点。“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内存在显著的制度差异,并对区域经济和金融协同发展产生影响,但它又是大湾区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有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扬长避短,才能真正推动大湾区发展。制度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双向自由流动,通过差异互补机制设置,可抵消这种不利影响。可以说,“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制度优势:同属一国,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的协调合作,减少合作的交易成本;分属两制,有利于保持大湾区长期繁荣稳定,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接全球经济发展。另外,粤港澳大湾区叠加了国家创新、开放、改革协同推进的优势,互惠共赢合作中,制度差异可能催生出创新性制度体系,以适应并推动湾区经济合作发展。

借助上述“一国两制”优势,构建经济合作机制,建立制度化、组织化、常态化、协同程度较高的合作关系,促进各经济主体深度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有两个重要的结构性政策安排:一是在制度设计上,推动“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是基本前提;二是在实践方案上,有很多精准化措施,落实到具体部门牵头执行。此次发布的“26条金融措施”,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所拥有的制度优势。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金融制度差异,配套出台了各项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措施。香港和澳门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由于历史原因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广东作为我国内地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这种“一国两制”的差异,是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制度差异的基础。“26条金融措施”围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资金跨境融通渠道多元化等多方面,推出了12条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措施。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以及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及港澳居民通过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等。

其次,善用“两制”之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的金融合作,增加制度互补收益。“一国两制”是香港、澳门繁荣稳定和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扮演独特作用的制度基础。善用“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三地制度的互补优势,将香港和澳门的国际化营商规则、高度开放的市场体制和国际商业网络与广东集中力量办大事、决策执行力强和一张蓝图绘到底的体制优势结合起来,推动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可以实现区域合作利益最大化。“26条金融措施”提出扩大金融业对港澳地区开放和合作,发挥了市场机制在区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建立起优势互补和错位发展的产业金融体系。从政策变化来看,亮点包括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等。

其三,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制手段破解发展难题,降低区域合作的制度成本,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一国两制”在保证香港和澳门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的同时,也给香港和澳门融入内地和珠三角发展以及粤港澳三地的要素流动和社会融合发展造成了困难。“26条金融措施”提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发展绿色金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等6条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措施,旨在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制手段,从经济民生出发,推动大湾区城市之间市场和社会管理体制对接,推动珠三角与港澳营商环境的对接,破解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与合作中的难题,丰富了“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实践内涵。

其四,“一国两制”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需要构建金融风险合作监管机制,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一国两制”的国际认同感展示了这一科学构想的强大生命力,这一制度红利是“一国两制”实践开始之前难以体会的,更是“一国两制”实践的硕果之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现实逻辑,释放了较好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在全球化进程中,随着时势和经济格局变化,港澳地位和粤港澳互动关系均会发生变化。“26条金融措施”围绕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推出了3条措施,有利于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创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纠纷调解组织深化协作。

最后,“一国两制”的经济体系融合,特别需要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于主体理性的利益权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规律,这是“一国两制”以发展为动力的微观基础。“一国两制”的经济体系融合,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微观制度红利,这种红利首先被港澳居民视为延续并增加其利益的制度工具,更被作为其对国家价值认同的表达载体。“26条金融措施”指出要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等2项主要措施,有助于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实现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资源要素资源的高效流动和有效配置。


(作者:王鹏,教授,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来源:暨南大学学习强国官方号